今年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行动部署,以四轮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帮扶企业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内部自查,提升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立案查处了一批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非现场执法案件。现将近期办理及筛选的五起不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包括运维人员伪造监测数据、自动检测仪探头被橡胶套密封、未完成验收、校验记录缺失、未如实标记等违法情形,希望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引以为鉴,切实提升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辖区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
案例一:福建泉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伪造监测数据)
【案情简介】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内坑镇某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3#干燥塔自动监控系统正在运行,执法人员调阅系统工控机日志数据,发现该单位委托的某环保科技公司运维人员陈某某在其负责运维3#干燥塔自动监控系统期间(2022年9月1日—2023年7月31日),擅自修改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斜率及颗粒物截距参数值,且修改后的参数值与经验收备案的参数值不符,导致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浓度监测数据失真,构成伪造监测数据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运维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运维人员所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2188元;2.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3.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例二:福建省晋江市某洗染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逾期未完成自主验收)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5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安海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调阅安海镇某洗染企业在线相关数据,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未完成自主验收,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COD、氨氮、pH、流量计)已于2023年4月7日开始联网上传数据,均未完成自主验收,超过《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的90日内的期限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45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三:晋江英林某服装洗烫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pH自动检测仪探头被橡胶套密封,妨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1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日常在线数据时,发现某企业在线数据存在异常情况:废水pH在线数据一直处于恒值状态,执法人员研判: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可能不正常运行。英林中队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到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虽然该公司的排水槽水量较少,排放口也未排水,但是废水排放口设置的pH自动检测仪探头被橡胶套密封,并且橡胶套储存不明液体。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企业负责人及负责维护该套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三方运维人员依法进行问询,运维人员对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1929元罚款。
案例四:英林镇某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校验记录缺失)
【案情简介】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英林中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某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废水监测监控站房查阅在线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总氮监测设备自2023年7月24日验收备案以来,没有做过比对检测。经调查,该单位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0日前正常生产,春节放假后于2024年2月28日开始恢复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5625元的罚款。
案例五:泉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内坑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坑镇某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的脱硫塔、干燥塔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查阅《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调阅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相关数据,发现该运维单位将校准异常状态期间的无效数据纳入统计,未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查处情况】
该运维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23375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运维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启示意义】
由于相关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监控设施管理意识懈怠,并且部分企业对在线设备运行情况缺乏判定能力,导致出现校验记录缺失、未完成验收和未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违法行为。
1、强化主体意识,筑牢合规底线。排污单位应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应当安排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验收、备案,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当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或者通知第三方机构及时进行处置。
2、提升运维能力,提增服务效能。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运维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提升第三方运维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运维点位自动监控设施符合规范、稳定运行,并主动配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涉及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服务和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3、重拳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不断强化自动监控的监管及运用手段,推行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用电监控等科技手段,在日常监管中,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坚守底线,违法必究,常态化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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